复印病历

病历复印业务在一楼大厅正中位置——便民服务中心


收费:工本费0.2元/张,收费标准参照《关于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复印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》。

工作时间:每日8:00-17:00;联系电话:5960180。

1.我院病案复印工作由便民服务中心统一受理。在患者出院7个工作日后即可复印病案。

2.当运行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、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,应当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到便民服务中心复印。涉及医疗纠纷或案件的运行病历,在未作出鉴定处理之前,任何个人不得转借、转抄或复印。

3.病人到便民服务中心提交复印病案申请。填写《病案复印登记》表,下列人员可以提出复印申请:

3.1 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;

3.2 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;

3.3 保险机构。

3.4 公安、司法机关。

4.便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对上述人员的申请进行审核,应当核实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:

4.1 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,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;

4.2 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,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.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;

4.3 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,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.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;

4.4 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,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.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,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,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;

4.5 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,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,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,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;患者死亡的,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,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,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。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
5.公安、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,需要查阅、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,应当出具采

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,由便民服务中心进行核实后予以协助。

6.我院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:门诊病历、住院志、体温单、医嘱单、化验单(检验报告)、医学影像检查资料、特殊检查同意书、手术同意书、手术及麻醉记录、病理资料、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。

7.复印或者复制的客观病案资料,便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应加盖公章。

8.外地患者急需复印病历的,需按要求到便民服务中心提供个人资料,符合规定者,七个工作日之后由便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为患者办理快递手续,快递费用由患者个人承担。

9. 为患者提供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具体操作程序:

申请人提出申请→提供有关证明材料→医院工作人员审核材料→材料符合法律要求,便民服务中心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范围复印患者的病历(注意保护患者隐私)→申请人缴费→财务科盖章→病案复印件盖复印专章后交给申请人。

本制度适用于:临床各科室、便民服务中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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值班电话:0631-592602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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